九江职业大学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实施办法
九职大字〔2016〕82号
关于印发《九江职业大学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九江职业大学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实施办法》经2016年12月6日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九江职业大学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九江职业大学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
实 施 办 法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2016]、《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科[2011]1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赣教高字〔2012〕5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规范广大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学术风气。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风的本质内涵是实事求是。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社会风气,也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二、执行标准。学术风气、学术道德建设,就是要引导师生严格遵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要求,形成正向的学术氛围,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建设原则。学术风气建设坚持引导与预防、制度与监督、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订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完善举报、查处等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学术风气建设。
四、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分管教学科研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与高职教育研究处长、教务处长、纪委副书记、监审室主任为成员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学风建设。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与高职教育研究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是学校学术规范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科研与高职教育研究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五、明确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高校主要领导是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各院(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
六、主要对象。学术风气建设是校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所属人员都是学术风气建设的主体,其中教师(含专业技术人员)是学术风气建设的重点。申请科研项目、科学研究实验(试验)、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发明专利、出版科技学术著作、申请技术职务、涉及个人学术地位和荣誉等环节,容易滋生学术不端行为,必须重点预防和监控。
七、不端行为认定。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风建设办公室视情况予以受理。
九、受理与调查。学风建设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后,启动以下程序:
(一)提交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议决。
(二)根据上述议决,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5~7名)专家组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精神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三)专家组根据取证情况,客观公正的提出书面调查结论。
(四)校纪检部门在接到书面调查结论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将专家组调查结论当面通知被举报人。
调查过程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十、处理原则。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将召开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将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调查结论,在校园网上公示7个法定工作日。
(二)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可给被举报人予以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两年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延缓技术职务晋升;限期做出道歉消除对学校声誉的影响等处罚。
(三)情节较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给被举报人予以严重警告、辞退或解聘。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学术不端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情节较轻的恶意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勒令向被举报人道歉。对情节较重的恶意举报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形成的处理建议意见,呈报学校党政会议议决。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校园网站学风建设专栏公布3个月。
十一、复核。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校内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进行辩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如果举报人不配合调查,可终止调查,视为不负责任举报;被举报人不配合调查,造成调查不能进行,视为举报属实。
十三、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危害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严重危害高校培养人才环境,是构建和谐校园文化的毒瘤,必须予以坚决铲除。根治学术不端行为,要防惩并举,重抓预防。
(一)大力宣传学术规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2016]文件,《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是目前高校科研学术工作的行动规范,学校所属人员应人人知晓并深刻理解学术规范内涵,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和学术道德修养。
(二)强化科研诚信教育。诚信是做人行事的基本品质,也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态度。通过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学术歪风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学校所属人员通过与学校签订科研诚信合约,以约束其科研诚信行为。教师要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认真审阅学生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态度感染教化学生。
(三)加强科研过程管理。落实科研项目申请基本信息审查、结题验收的项目实验原始记录上缴存档、科研学术成果公示、教师离职研究材料上缴、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
(四)改进考核评估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学校科研业绩考核评估中,防止片面量化倾向,加大科研水平质量和对学科建设贡献指标的权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充分体现重创新水平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五)发挥专家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咨询作用。学术委员会要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工作。
十四、附则。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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