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 (2017年 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行为,完成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建设良好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九江职业大学全日制在籍或在校生,在校内外发生的违反学校纪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有下列两种:学院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的解除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期限为十二个月。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可按期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期最少不得少于八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继续违法、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的批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触犯国家法律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肇事、殴打或策划殴打他人致使对方受伤,伤级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以上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9、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2、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3、偷窃公、私财物,一次盗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数额很大但又不到盗窃罪规定数额下限的;
4、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为,影响极坏的;
5、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具等造成火灾事故的;
6、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7、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情节恶劣的,或使他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的;
8、观看淫秽物品或在计算机上运行淫秽软件,影响极坏的;
9、仿造成绩单或其他各类证件;
10、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造成较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
11、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害信息,且影响较坏的;
12、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
13、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2、参与赌博的;
3、偷窃公、私财物,一次偷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数额较大的;
4、小偷小摸行为2次以上的;
5、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
6、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8、有侮辱师长行为,影响较坏的;
9、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小偷小摸行为,但数额不大的;
2、有侮辱师长行为的;
3、参与打架事件的;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5、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电热器具等;
6、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进出校园的;
7、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仿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8、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1、有小偷小摸行为,数额较小的;
2、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的;
3、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4、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的;
5、在学生寝室做饭、烧菜、饲养宠物的;
6、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7、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纪律除给予处分外,还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1、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打架致使他人受伤者,应赔偿伤者全部治疗和医药费用及相应的营养费用;
3、破坏公、私财物者,应视情节赔偿与被损财物相等或部分金额;
4、受记过处分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在六个月内和十二个月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等,已享受的予以停发,已减免学杂费的须补交所减免额;
5、因作伪证造成的后果自负;
6、因涂改、仿造、转借证件、证卡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7、对其它本规定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比照相似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几种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况: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改正的;
3、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4、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5、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并有贡献的;
6、有真诚悔改和主动表现的。
第十五条 几种加重处分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加重一级处分,同时具备多种条款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加重二级以上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2、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或者作伪证的;
3、屡犯不改的;
4、在处理违纪事件中被发现曾经违纪隐瞒未报或者未被发现,且情节恶劣的;
5、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6、酒后肇事的、参与打群架的、先动手打人的;
7、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8、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9、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用钱财或者用其他形式私下解决的;
10、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旷课及违反课堂纪律的。
1、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影响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课堂纪律、不听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考场规定,影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累计二次因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考场夹带、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获取考试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生将考试资料写在衣物等处蓄意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4、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考生在同一学期因考试原因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类似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十九条 违纪事件的调查。
1、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校相关部门、学院人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做调查笔录。调查人员不能与学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有处理结果后,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学生考场违纪事件,由监考教师当场将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立即将违纪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相后,提出处理意见。
3、其他违纪事件:
(1)只涉及一个学院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当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工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凡违纪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条 违纪事件的审查与决定。
查清事实后,根据本规定“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的相关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1、学院通报批评由学院决定,并报学工处备案;全校通报批评的由学工处决定;
2、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意见的,由各学院根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处分决定,并由学工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
3、拟提出留校察看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及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会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
4、涉及多个学院的违纪事件,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均由学工处审核后,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行文;
5、由学校组织临时性检查,发现学生违纪事件的,由学工处负责处理;
6、因旷课及违反课堂纪律和考场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7、有公安机关裁决书和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保卫处提出,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
8、由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查处的学生在宿舍违纪事件,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经学工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并通知相关学院及有关部门;
9、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先由学工处等有关部门,或学院调查核实,提出处分意见,根据违纪类别,送学生违纪处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处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10、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送达与备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送达,学工处备案;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送达,学工处备案,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诉
1、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监察处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办公机构设在校监察处;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再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5、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6、学生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九江职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情况通报制度
1、校属各职能部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必须在处理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情况通报学工处,以便及时掌握全校处理违纪学生情况;
2、校属各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的任何经济处罚的罚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开具收据,并应从处罚日起一周内将处罚情况通报学工处,禁止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
3、学工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学工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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