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总支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矿业大学(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改革与发展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执行的情况;讨论研究根据上级要求,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开创学院工作新局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研究制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主要活动安排,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现状以及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
第五条 贯彻部署学校党委、纪委关于纪检方面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讨论研究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研究指导党支部工作。
第七条 讨论部署年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八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制度。
第九条 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群团组织的有关重大问题,做好统战工作。
第十条 参与学院学科建设、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机构改革、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干部、教师聘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全力支持学院行政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一般一月一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指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党委会。
第十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如书记缺席则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或经一半以上委员提出,或遇重大问题,可以举行党委会。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准备,目的要明确,措施要具体,理由要充分。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上会讨论。
第十五条 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发表意见,在集中多数人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等形式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策问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委会决议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提交党委会复议,任何人无权更改党委决议。
第十七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遵守保密制度,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决议后,党委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委书记负全责,副书记和委员也按要求分工负责。个人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十九条 院党政办公室要协助书记做好会后事项的督办、检查等工作,并将落实结果向党委会或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