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学生会改革公示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截至2024年10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 艺术学院改革自评表
二、 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九江职业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九江职业大学艺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院学生会”)是九江职业大学艺术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江西省学生联合会。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在院党总支领导、上级学联和院党总支双重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全院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本会的目标是:团结引导同学、服务帮助同学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加强政治引领,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紧密联系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人、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活跃校园文化,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学生成长成才需求,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不断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发挥先进引领作用,以身作则,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工之间的团结,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九江职业大学艺术学院正式学籍的专科或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二)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记“博学多能 厚德笃行”校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遵守校纪校规,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行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维护本会荣誉、名誉及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本会的各级组织均应民主选举产生;
(二)本会的各级组织一律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是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院同学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生会组织备案。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出席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经班级班委推荐、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班级、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院级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在院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设主席团成员2名,下设学习创新部、综合事务部、文体发展部、权益保障部4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超过2名。主要职责: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件;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部门设置及人事安排;
(三)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院学生代表大会;
(四)批准学生会的预算和决算报告,监督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审查后,报学院党总支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十五条 明确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参与学生会组织的管理学生会。
第十六条 要建立重要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等事先审核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用完人散。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各班级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学院党委的领导的指导下,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和本院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依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院学生会提前一个月提请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 选举院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 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会委员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等。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包括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成员,基本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主要学生干部向学生委员会进行工作述职、民主评议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任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并接受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在全院学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权力,本会内的任何组织不得指定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九江职业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艺术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艺术学院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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