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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训

Ⅱ类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9 09:50:4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类涉及起重器械、机械加工设备、加热设备、通风橱柜、特种冰箱(冰柜)等一般仪器设备安全的、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均归为Ⅱ类实验实训室。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规章制度方面

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上墙,特殊的专业设备有自定的管理制度作补充。

2.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上墙,有专人负责每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登记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3.实验实训室学生守则上墙,并有违规及处理情况记录。

4.实验实训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实验实训工人等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并有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5.实验实训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上墙。

6.对新进实验实训室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7.与起重器械、机械加工等有关的实验实训设备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8.设备使用完毕需及时清理,做好使用记录及维护工作,设备如出现故障应暂停使用,并及时报告、维修。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起重器械安全方面

1.起重器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其安全有效。

2.起重器械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在使用各种起重器械前,必须认真检查,使用后做好使用记录。

4.起重器械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物体。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器械操控范围内严禁站人。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机械加工设备安全方面

1.冲剪机械、刨床、圆盘锯、堆高机、研磨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有护罩、套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2.对车床、滚齿机械等高度超过作业人员身高的机械,应设置适当高度的工作台。

3.佩戴必要的防护器具(工作服和工作手套),束缚好宽松的衣物和头发,不得佩戴长项链,不得穿拖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加热设备安全方面

1.加热设备包括:明火电炉、电阻炉、恒温箱、干燥箱、水浴锅、电热枪、电吹风等。

2.使用加热设备,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人员不得离岗;使用完毕,应立即断开电源。

3.加热、产热仪器设备必须放置在阻燃的、稳固的实验实训台上或地面上,不得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或杂物。

4.禁止用电热设备烘烤溶剂、油品、塑料筐等易燃、可燃挥发物。若加热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放在通风柜中进行。

5.应在断电的情况下,采取安全方式取放被加热的物品。

6.实验实训室不允许使用明火电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

7.使用恒温水浴锅时应避免干烧,注意不要将水溅到电器盒里。

8.使用电热枪时,严禁对着人体的任何部位。

9.使用电吹风和电热枪后,需进行自然冷却,严禁阻塞或覆盖其出风口和入风口。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通风橱柜安全方面

1.通风柜内及其下方的柜子严禁存放化学品。

2.使用前,检查通风柜内的抽风系统和其他功能是否运作正常。

3.应在通风柜内距离通风柜口至少15cm的地方进行操作;操作时应尽量减少在通风柜内以及调节门前进行大幅度动作,减少实验实训室内人员移动。

4.严禁储存可伸出柜外或妨碍玻璃视窗开合或者会阻挡导流板下方开口的物品或设备。

5.严禁用物件阻挡通风柜口和柜内后方的排气槽;确需在柜内储放必要物品时,应将其垫高置于左右侧边上,同通风柜台面隔空,以使气流能从其下方通过,且远离污染产生源。

6.严禁把纸张或较轻的物件堵塞于排气出口处。

7.进行实验实训时,人员头部以及上半身绝不可伸进通风柜内;操作人员应将玻璃视窗调节至手肘处,使胸部以上受玻璃视窗屏护。

8.若发现故障,切勿进行实验实训,应立即关闭柜门及设备,并联系维修人员检修。要定期检测通风柜的抽风能力,保持其通风效果。

9.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彻底清理工作台和仪器。对于被污染的通风柜必须挂上明显的警示牌,并告知其他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用特种冰箱(冰柜)安全方面

1.冰箱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且保证一定的散热空间。

2.存放危险化学药品的冰箱必须粘贴警示标识;冰箱内各药品必须粘贴标签,并定期清理。

3.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内。存放易挥发有机试剂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避免试剂挥发至箱体内积聚。

4.存放强酸强碱及腐蚀性的物品必须选择耐腐蚀的容器,并且存放于托盘内。

5.存放在冰箱内的试剂瓶、烧瓶等重心较高的容器应加以固定,防止因开关冰箱门时造成倒伏或破裂。

6.食品、饮料严禁存放在实验实训室冰箱内。

7.若冰箱停止工作,必须及时转移化学药品并妥善存放。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用电方面

1.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产品(如电线、插头、插座、配电箱、稳压器、变压器等),有安全用电定期检查记录。

2.严禁插头(座)延长线无保护从过道地面通过;插座应放置在距地面30厘米以上的地方;严禁超负载串联。

3.临时大功率用电(如设备烘烤)期间,应有人员值班。

4.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严禁进行带电作业,以防止电弧引发爆炸。

5.使用高压电器设备工作时,要穿绝缘鞋和戴橡皮手套,并站在橡皮板上,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必须遵守设备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6.发现有漏电情况时,应首先封闭现场并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理。

7.各种电源开关标识要准确,发生事故时能立即断开。

8.注意电线的干燥度,禁止在电器设备或线路上洒水,以免漏电。

9.在更换保险丝时,按负载合理选择保险丝,不得任意加大或以其他材料代替。

10.凡电器动力设备发生过热现象,应立即停止运转。

11.所有电源装置、设备,特别是高频设备必须有良好接地。

12.所有实验实训室必须在门口上方安装通电指示灯,并确保正常可用。

13.需要24小时不间断供电的仪器设备(冰箱、冰柜等)必须单独供电,不断电实验实训室一定要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实验实训室需安装监控。

14.实验实训室监控总控室有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用水安全方面

1.严禁私自拆、改水路。

2.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水管、水龙头及各种接头。

3.禁止使用自来水代替循环水冷却设备。

4.定期检查水管、接头,防止实验实训室漏水;使用塑料水管或其它容易老化水管的单位要随时检查、定期更换水管。

5.循环水进入设备前应有过滤设施。

6.下班或离开房间前要检查水路是否正常,并登记实验实训室用水安全检查记录。

7.设备停止使用后,要关闭水阀。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防火安全方面

1.严禁私自在实验实训室内动用明火;严禁在楼内焚烧物品、杂物;严禁在距离易燃易爆气瓶10米内动用明火。如必需,须报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批准并做好安全防护。

2.严禁在实验实训室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遮挡和挪用消防设施;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3.重点要害部门、库房及事故易发部位必须设有明显防火标志。

4.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5.带有火种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外来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环境方面

1.实验实训室无破损、墙面脱落等危漏隐患。

2.门、窗、玻璃、锁、搭扣等完整无缺。

3.实验实训台、凳、架等无破损,符合规范。

4.实验实训室通风、照明、温度控制、湿度控制、消防器材等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  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回收、处理相关规定,并有专人管理和负责三废存放、处理等事宜。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有卫生制度、卫生责任人及岗位责任制,有卫生检查记录。实验实训室及走廊不得存放杂物及生活用品,地面、仪器设备表面及操作台面干净、整洁、无灰尘等杂物。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Ⅰ、Ⅱ类标准的实验实训室,执行较高等级Ⅰ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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