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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训

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9 09:54:0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校属各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减少、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守消防法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

第三条  各单位所属实验实训场所均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可由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保管好灭火器材等消防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并掌握各种基本的灭火方法,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负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条  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严禁私拉、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导线、插头插座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发现漏电、跳火等应立即通知电工修理。

第六条  清洗用的油料、酒精、丙酮等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妥善保管在密闭容器内,放于确定的安全位置,不得随意乱放。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实验实训室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与实验实训无关的物品。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实训室。每天下班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每学期每个实验实训授课教师的第一次课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示,使之了解必要的安全常识,了解和掌握实验实训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并由实验实训授课教师负责向学生宣传教育培训到位。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实验实训授课教师不得中途随意离开实验实训室。

第九条  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实验实训室,相关院(部)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第十条  各实验实训场所应保持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堆放杂物。紧急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报警等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正常教学工作期间安全出口不能上锁或遮挡。

第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实训室,各责任单位应有批准手续和各类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半年应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或讲座内容可包括安全用电、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报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各单位对新上岗教职工应及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有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并有记录、有签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符合各自不同专业实验实训室实际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五条  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马上报警,奋力消除险情,并迅速启动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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