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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及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30 16:39: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建设,规范党建活动及活动经费管理,参照市财政局和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及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九财行〔2018〕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建设,规范党建活动及活动经费管理,依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常态下高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赣教党字〔2016〕33号)、九江市财政局和市直机关工委制定的《九江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及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九财行〔2018〕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使用党费和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党建活动中有使用党费的,应同时严格遵守党费使用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学校基层党组织,是指九江职业大学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训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总支审核。

第五条 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

第六条 各党总支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各党总支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组织到省外的应逐级报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开展活动。

第七条 根据党建工作要求,临时增加的党建活动,应当提前7日向校党委组织人事部报告,经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 各党总支应当于学校下发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后7日内,将本总支党建活动计划报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临时增加的党建活动,经“第七条”规定的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后,报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三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要注重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大局任务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必须主题鲜明,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坚持以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为主要内容,围绕或结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部署、学校中心工作、党建任务、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党员素质、重大节日纪念等为必选主题。

第十一条 党建活动参加人员为党员,可视情况邀请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住地以外的省内区域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本市以外每年不超过一次),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党建活动不超过3天(含报到和离开的时间);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学校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九江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按照《九江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凭票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外出活动超过一天的、人均伙食每天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师资费参照《九江职业大学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租车程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询价后按照合理价格执行,其中、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原则上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由各党总支严格审核后按程序报销。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各党总支党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单独列支。党建活动专项经费根据上一年度党内统计年报实有党员数核定,具体参照以下标准,各党支部每年党建基础活动经费1000元,另按照教职工党员每年200元/人、学生党员每年50元/人的标准核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应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党建活动及活动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以及列支渠道等),报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人事部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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